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04號 李華、珠海市德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鴻澤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李華、珠海市德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高級技工學校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原審被告李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中山市鴻澤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00元;四、上訴人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審被告李華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三項債務時,對被上訴人中山市鴻澤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在原審被告李華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五、上訴人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和廣東粵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向被上訴人中山市鴻澤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原審被告李華追償;六、駁回被上訴人中山市鴻澤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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