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32號 余水根、李瓊芳: 本院受理上訴人劉家培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32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余水根、李瓊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劉家培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10000元為計算基數(shù),從2016年2月4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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