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422號 廈門許巴貿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廈門許巴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灝翔制衣有限公司及你(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3422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點:本案按上訴人廈門許巴貿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粵2072民初6763號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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