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行終248號 殷貴明: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你(原審第三人殷貴明)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理決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行終24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要點:上訴人中山市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申請撤回上訴是其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處分,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準許上訴人中山市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撤回上訴。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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