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54號 邱萬林: 本院受理上訴人余樂永與被上訴人胡明祥、你、原審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不當(dāng)?shù)美话?,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駁回胡明祥的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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