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557號 李桂燕、吳培深: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子強(qiáng)與被上訴人李桂燕、李順轉(zhuǎn)、吳培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35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粵2072民初7442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李桂燕、吳培森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陳子強(qiáng)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違約金(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以年利率24%為限)。;三、駁回上訴人陳子強(qiáng)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9500元,由被上訴人李桂燕、吳培深負(fù)擔(dān);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9500元,由被上訴人李桂燕、吳培深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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