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816號
郭志光:
本院受理上訴人郭志光訴被上訴人侯奕周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38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本案按上訴人郭志光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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