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311號 陳艷、洪典武: 本院審理的上訴人成貽林與被上訴人陳紫珊以及原審被告陳艷、原審被告洪典武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7)粵20民終3311號],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已搬離戶籍所在地址且無法用其它方式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3311號民事裁定書。本院依法裁定準(zhǔn)許陳紫珊撤回對陳艷、洪典武的起訴。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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