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2174號 胡昌仁: 本院受理上訴人后成斌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21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楊素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張春燕清償借款291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三、上訴人后成斌對上述第二項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訴人后成斌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原審被告楊素紅追償;四、原審被告胡昌仁對上述第三項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審被告胡昌仁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上訴人后成斌追償; 五、駁回被上訴人張春燕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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