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74號 佛山市新地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華清與中山市漢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漢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牛角分公司、冼林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申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林華清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74號 中山市漢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漢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牛角分公司: 本院受理林華清與佛山市新地豐化工有限公司、冼林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申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林華清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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