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轄終471號 吳麗遠: 本院受理上訴人嚴必俊與被上訴人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務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吳麗遠、福建綠歐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搬運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轄終471號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轄終471號 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嚴必俊與被上訴人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務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吳麗遠、福建綠歐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搬運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轄終471號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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