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608號
中山市蘭博西尼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禾士照明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家的電器有限公司及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608號民事裁定書。判決要點:本案按上訴人中山市禾士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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