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134號
陳天和: 本院受理中山市華仕頓電器有限公司與仝昌順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51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378元(中山市華仕頓電器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中山市華仕頓電器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