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323號
陸雨軒:
本院受理上訴人謝春旺與被上訴人戴桂梅、朱櫻枝、潘羅生、劉雪蓮、潘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及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3323號民事裁定書。判決要點:發(fā)回重審。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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