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845號 李保峰: 本院受理中山梵客婭寶制衣有限公司、曹金軍與中山市小欖鎮(zhèn)堅毅布行、王兵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84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訴人中山梵客婭寶制衣有限公司、曹金軍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21752元,減半收取10876元,由上訴人中山梵客婭寶制衣有限公司、曹金軍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