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20民終4703號 徐良金: 本院受理上訴人羅景泉與被上訴人玉茗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你之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47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張民一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玉茗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羅景泉支付250000元;三、被上訴人徐良金對上述250000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上訴人徐良金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上訴人玉茗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償。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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