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677號 肖衛(wèi)宋: 本院受理上訴人錢柱、廣州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雷偉及被上訴人勁霸心贏銷服裝(上海)有限公司、勁霸男裝(上海)有限公司與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46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837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837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錢柱與廣州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5年3月16日解除; 三、廣州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返還錢柱租賃保證金40000元; 四、廣州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賠償錢柱經(jīng)濟(jì)損失41224元; 五、駁回錢柱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478元, 由錢柱負(fù)擔(dān)10978元,廣州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2500元;評估費8710元,由錢柱與廣州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各自負(fù)擔(dān)43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478元,由錢柱負(fù)擔(dān)10978元,廣州心贏銷服裝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25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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