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行終378號 彭紅梅: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廣盛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原審第三人你方行政決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行終37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要點:準(zhǔn)許撤回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廣盛公司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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