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229號
夏團結(jié)、張玉燕: 本院受理上訴人LI XU SHENG(李旭昇)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2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上訴人LI XU SHENG(中文名:李旭昇)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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