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117號 郭少強: 本院受理上訴人程明與被上訴人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山分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與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1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92元,由上訴人程明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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