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553號 方燕風: 本院受理上訴人胥麗、孫犁暉與被上訴人李厚軍及你方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5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97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胥麗、孫犁暉及原審被告方燕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連帶向被上訴人李厚軍支付工程款1198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2015年1月11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逾期還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三、駁回被上訴人李厚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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