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5105號 東莞市楚元磁電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東莞市楚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天文電子有限公司及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5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6元,由上訴人東莞市楚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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