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20民終4283號 中山市財臣電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飛煬電器有限公司、黃明、熊小六、程梓豪、李雷、徐清華、李富春、李格鳳、張家裕、陳麗春、陳建利、吳梅珍、陳明英、熊維東、范文其、黃積添、梁少霞、白支奎、梁銳勝、楊偉良: 本院受理上訴人佛山康正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世域電器有限公司、你們、農文藝、武國翠、唐玉林、甘岳飛、劉明先、吳梅珍、黃衛(wèi)友、黃勝就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42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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