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243號 古春強(qiáng):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夏利軍、古春強(qiáng)、東莞市金澳手袋輔料有限公司機(jī)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52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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