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6692號 林水木、梁鳳瓊: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鄉(xiāng)支行與被上訴人林水木、梁鳳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66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350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項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350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為:梁鳳瓊對林水木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林水木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鄉(xiāng)支行償付律師費13946元;林水木逾期履行上述債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鄉(xiāng)支行有權對林水木提供的抵押物即廣東省中山市三鄉(xiāng)鎮(zhèn)金涌大道雅居樂花園H32幢701房【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5)第易3104885號;房產證號:0215084348】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上述債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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