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初4號 中山市兆隆祥興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東升鎮(zhèn)勝龍村第八經(jīng)濟合作社訴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與你(你單位)土地行政登記糾紛一案,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起訴要點:第一,判令確認被告向肖竹賢頒發(fā)中府國用(1999)字第090311號土地使用權證的行政行為違法;第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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