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04號 呂志斌: 本院受理上訴人王海燕與被上訴人陳小義、呂志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30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按上訴人王海燕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04號 王海燕: 本院受理上訴人王海燕與被上訴人陳小義、呂志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30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按上訴人王海燕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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