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95號
張裕峰:
本院受理張姣云與你及廣東永怡集團(tuán)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預(yù)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申9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駁回張姣云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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