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申63號
王浩瀚:
本院受理中山市恒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申6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中山市恒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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