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粵20民終4398號 中山市博燊制衣廠、陳銀春: 本院受理上訴人李蘇英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博燊制衣廠、陳銀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公司)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達(dá)本院(2023)粵20民終43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粵2071民初29176號民事判決為中山市博燊制衣廠、陳銀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李蘇英支付勞務(wù)報酬850.95元;二、駁回李蘇英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