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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因未年審被判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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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來源:中山日報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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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5月3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終審判決。2015年4月11日,阿偉駕駛小客車在西區(qū)撞上了駕駛轎車的羅女士。羅女士隨后把駕駛?cè)税ァ④囍靼|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阿東給車子買了保險,卻因為沒年審而終審被判須自掏腰包賠償羅女士。 2015年4月11日10時50分,阿偉駕駛小客車沿西區(qū)翠虹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當行駛至西區(qū)康欣路時,與從南往北方向行駛的一輛小轎車相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阿偉不按規(guī)定讓右側(cè)來車先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轎車駕駛?cè)肆_女士未確保安全行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羅女士維修轎車花了2.8萬余元,加上評估費、拯救費等共計3萬余元。阿偉駕駛的小客車是阿東的,事故發(fā)生時,他是駕車因工外出。小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2.2萬元的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 由于羅女士對事故承擔30%的次要責任,她向?qū)Ψ剿髻r近2.2萬元。但是,保險公司卻拒絕對阿偉造成的損失作出理賠,理由是小客車沒有年審。對此阿偉和阿東表示不理解,雙方后來對簿公堂。 “事故發(fā)生時,小客車在保險承保期限內(nèi),車輛雖沒有及時年審,但事故原因只是客車在沒有信號燈路口不禮讓右側(cè)來車先行造成的,這和車輛沒有年審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關系?!卑|和阿偉認為,這筆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那么,車主阿東在購買商業(yè)保險時知不知道這回事?法院查明,阿東和保險公司的保單和一份重要事項知悉函上有一個加粗的條款:“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若本保險車輛未通過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倍遥魏椭匾马椫ず厦娑加邪|的簽名。 市第一法院一審認為,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阿偉駕駛客車造成的損失,由阿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小客車事發(fā)時沒有年審,這屬于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就這條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阿東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無需擔責。 市第一法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羅女士交通事故損失2000元;剩余的19886.30元損失,由車主阿東承擔。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都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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