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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己名為朋友買房“借出”一身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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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來源:中山日報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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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chǎn),法院已經(jīng)判決不是我的,為什么貸款如今要我一起償還?”昨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一起為孩子讀書而借名買房引發(fā)的還貸糾紛。王女士出借自己的名字給好友李女士在石岐區(qū)購房,以便遷移小孩的戶口到城區(qū)上學。但雙方鬧翻后,李女士斷供,如今房子被認定屬李女士,但因貸款購房的合同是王女士夫婦所簽,他們不得不為此承擔責任。 ●案情回顧:夫婦倆為孩子讀書借名買房引發(fā)糾紛 王女士和李女士曾經(jīng)情同姐妹。2010年,李女士打算在石岐區(qū)買套房子。當時,王女士想為小孩在市區(qū)申請小學學位,于是兩人商議李女士買的房屋使用王女士夫婦的名義登記,以便遷移王女士夫婦小孩的戶口。 商量好后,王女士夫婦便向工商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近70萬元,并以所購房產(chǎn)向工商銀行提供抵押擔保。房子實際上是由李女士裝修后居住使用,房款也由李女士給的。 后來,王女士和李女士因經(jīng)濟往來產(chǎn)生矛盾,王女士的小孩也沒能順利入讀城區(qū)小學。 2013年8月開始,李女士不再付房子的月供。2014年1月,王女士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從房子搬走。法院認為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但是借款和房產(chǎn)不能單純混為一談,因此分了兩個案子處理。在借款案件中,法院判決李女士向王女士歸還借款;但在房產(chǎn)確權(quán)案中,法院判決房產(chǎn)歸李女士所有。 就在王女士夫婦收到這個判決不久,他們又收到銀行寄來的通知書。銀行以該房貸斷供多期為由,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王女士夫婦提前清償全部貸款及利息、罰息等。王女士夫婦認為,房子法院判令不是自己的,而剩下的貸款卻仍要求自己償還,他們被銀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兩被告應當按涉案合同承擔還款責任 王女士夫婦認為,既然房子已經(jīng)判歸李女士所有,那就應該由李女士代替王女士夫婦承擔貸款。若李女士不承擔,應該將房產(chǎn)拍賣來清償銀行的債權(quán)。銀行則認為,房子的貸款合同是王女士夫婦與銀行簽訂,該合同項下的貸款應由王女士夫婦償還。 法院認為,銀行依約向王女士夫婦發(fā)放了貸款,兩人就即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雖然有生效判決認定涉案房地產(chǎn)的實際權(quán)利人是李女士,但這并不影響王女士夫婦與銀行之間合同的效力,王女士夫婦應當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還本付息。近日,王女士夫婦終審敗訴。 王女士夫婦的遭遇看起來很冤,他們還有什么辦法?市中級法院民二庭李思剛法官指出,雖然已有生效判決涉案房產(chǎn)的產(chǎn)權(quán)人是李女士,但李女士不是貸款合同的當事人,銀行無權(quán)向李女士主張還款。因此,王女士夫婦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涉案房產(chǎn)以清償本案債務,或者在承擔責任后,有權(quán)根據(jù)不當?shù)美瓌t向李女士索還。 “在我們商事審判實踐中,很多市民礙于情面,或出于其他利益考慮,會出借自己的名字簽訂合同,或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名義經(jīng)營者,或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以為實際上不由自己履行合同、不參與經(jīng)營管理,就不會有什么風險和責任。”李法官說,實際上,法律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會要求出借己名者承擔責任。法官提醒市民,出借己名應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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