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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外遇持鎖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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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來源:中山日報 2016-03-18 第 7732 期 A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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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只因懷疑別人和自家妻子有染,中山人李某將對方約到小欖某醫(yī)院后下狠手,把受害人打成重傷二級。3月15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這起故意傷害案的終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在賠償受害人并獲得諒解后,終審獲刑2年。 2014年6月29日22時許,李某懷疑楊某與其妻子歐某有染,遂用歐某的手機微信將楊某約至小欖鎮(zhèn)某醫(yī)院14樓,持防盜鎖打傷楊某頭部后逃離現場。經鑒定,楊某右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膜兩處破損,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15年3月30日,李某被警方抓獲歸案。案發(fā)后,李某家屬已賠償楊某2萬元,并取得諒解。2015年9月,市第二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 不過,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主動賠償并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罰。法院據此一審對李某判刑2年。隨后,他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李某認為,這起傷害案是因為感情糾葛而引發(fā),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他案發(fā)后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已取得對方的諒解,請求二審法院適用緩刑。 市中院二審認為,這起案件雖然是因感情糾紛而引發(fā),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楊某與李某的妻子歐某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關系,因此不能認定對引發(fā)案件存在過錯。此外,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綜合考慮了李某的認罪態(tài)度及對作出賠償等情況。近日,市中院駁回李某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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