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女主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
|
2016-02-16 來源:中山日報 2016-02-16 第 7701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
|
2015年5月27日,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三名傳銷組織成員為迫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而實施體罰,最終導(dǎo)致陳某身亡(本報次日A7版《男子不愿入傳銷組織被體罰致死》曾報道)。記者昨日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這起故意傷害案有了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分獲7年、11年有期徒刑,女主犯袁某志被判無期徒刑。 ■以體罰強迫男子入傳銷不慎致人身亡 市中級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6日,楊某名下的“家庭”組織成員雷某(另案處理)為讓陳某加入該傳銷組織,以自己過生日為名將陳某騙至中山,后由袁某志(江西人,大專文化)將陳某帶到傳銷窩點,安排楊某、鐘某文等人誘騙陳加入傳銷組織,并限制他的人身及通信自由。 2014年11月20日中午,因誘騙未果,袁某志指使楊某、鐘某文等人在605房內(nèi)強迫陳某多次向后倒向鋪了床墊的地面,期間,袁某志因陳某倒地太慢而指使楊某、鐘某文強行向后推倒陳某,陳在多次倒地后身體不適。 隨后,袁某志以陳某偽裝為由,指使并伙同楊某、鐘某文等人多次將陳某抬起,摔在鋪了床墊的地面,后發(fā)現(xiàn)陳小便失禁,不省人事,袁某志等人匆忙將陳某送往市中醫(yī)院救治。楊某、鐘某文等人逃離現(xiàn)場。陳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袁某志等人得知陳某死亡后立即逃離醫(yī)院。次日,警方在另一個傳銷窩點將正準備逃離的袁某志、楊某、鐘某文等人抓獲歸案。 ■女主犯一審因故意傷害被判無期徒刑 2015年5月,三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訴。該案一審開庭時,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就該案究竟是故意傷害、間接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的性質(zhì)問題展開激辯。 市中院一審認為,三名被告人強迫被害人往后倒時鋪上床墊,這一行為足以說明他們已知傷害可能會發(fā)生,當(dāng)被害人倒墊后發(fā)暈、行動遲緩,并用語言頂撞袁某志時,袁某志則指使楊某、鐘某文將被害人提起后推倒,加重被害人撞擊床墊的力度,致使被害人出現(xiàn)昏迷、口吐白沫的癥狀。由此可見,三名被告人傷害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被害人陳某的昏迷嘔吐正是三名被告人等強迫他倒墊所形成的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所致,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并不是間接故意,而是直接故意。法院依案情認定袁某志、楊某為該案主犯,鐘某文是從犯。 近日,市中院結(jié)合鐘某文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并獲得諒解等情節(jié),一審對袁某志判處無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對楊某判刑11年,對鐘某文判刑7年。三名被告人還需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近4萬元。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