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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收取水電費糊涂賬 租客退租后起訴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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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來源:中山日報 2016-02-04 第 768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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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梁女士和租客劉女士因租金問題起爭執(zhí),在派出所調(diào)解下,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解除租賃合同,但在押金問題上,梁女士收了2000元只退了450元。劉女士隨后起訴到了法院。昨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終審判決。 2014年9月,中山人梁女士 (出租方)與湖南人劉女士(承租方)簽訂了《房地產(chǎn)租賃合同》,劉女士租用梁女士位于東區(qū)柏苑新村的一處房子居住,租賃期自2014年10月1 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000元。 2015年4月2日,劉女士的男友陳某與梁女士因交納房租問題發(fā)生爭吵,后經(jīng)竹苑派出所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陳某和劉女士2015年4月3日16時前搬離,房東將退還租客的保證金。第二天,劉女士搬離房屋,梁女士僅退還450元房屋押金。2015年5月26日,劉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梁女士退還房屋租賃押金1550元,退還多收的水電費及管理費650.24元。 梁女士稱,劉女士2014年9月開始租房,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間共產(chǎn)生電費578.56元、水費142.16元、電視及雜費49.5元/月。她是扣了這些錢后,把余下的押金退還給了劉女士。 劉女士則稱,她是2014年10月才入住,已向梁女士交納水電費、電視及雜費1085元。但據(jù)她向相關(guān)部門電話查詢得知,她居住期間實際產(chǎn)生水費、電費、電視費及雜費合計才434.76元。因此,她要求梁女士退還這筆錢。 法院審理后認定劉女士從2014年10月開始租房,判定梁女士應退還1550元保證金及多收的水電費等費用共計650.24元。梁女士隨后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本報記者張房耿通訊員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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