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072號 中山市銘興貿(mào)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億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 、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 本院受理上訴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你(你單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0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07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074號民事判決第六項; 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0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對以下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案債權: 1.抵押人:吳福榮、藍芳蓮。抵押物為位于中山市東區(qū)興文路13號帝璟東方園20幢303房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3)第易2102512號,房產(chǎn)證號:0213040623\0213040624,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中府字第0114018346號]; 2.抵押人:李艷。抵押物為位于中山火炬開發(fā)區(qū)頤景苑F4型5幢301房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04)第易153083號,房產(chǎn)證號:C2599342號,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中府字第0114018348號]; 3.抵押人:李艷、吳天政。抵押物為位于中山市東區(qū)興文路99號遠洋城萬象花園6幢1002房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3)第易2102125號,房產(chǎn)證號:0213034672\0213034673號,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中府字第0114018339號]; 4.抵押人:吳天政、李艷。抵押物為位于中山市西區(qū)中山一路148號白朗峰花園2幢602房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3)第易2002868號,房產(chǎn)證號:0213040795\0213040796號,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中府字第0114018341號]; 5.抵押人:謝岳軍、廖燕青。抵押物為位于中山市東區(qū)興文路13號帝璟東方園21幢102房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3)第易2104989號,房產(chǎn)證號:0213061056\0213061057號,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中府字第0114018342號]; 6.抵押人:何偉東、何麗燕。抵押物為位于中山市石岐區(qū)青溪路205號清溪花園19幢507房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04)第易231825號,房產(chǎn)證號:C2981386/C0673305,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中府字第0114018334號]。 四、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07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對李慧銘提供以下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案債權: 1.位于中山市東區(qū)興文路13號帝璟東方園19幢102房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3)第易2104986號,房產(chǎn)證號:0213061043號,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中府字第0114016528號]; 2.位于中山市東區(qū)興文路13號帝璟東方園19幢102房地下室的房地產(chǎn)[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3)第易2104987號,房產(chǎn)證號:0213061048號,他項權證號:粵房地他項權證中府字第0114016527號]。 五、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074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李艷、吳天政、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對中山市銘興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074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為:中山市億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中山市銘興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駁回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533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60334元,由中山市銘興貿(mào)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億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中山市銘興貿(mào)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億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吳福榮、藍芳蓮、李艷、吳天政、謝岳軍、廖燕青、何偉東、何麗燕、李慧銘、劉偉仙、陳泊辰、劉秋梅、黎溫雅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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