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1283號(hào)
中山市永貴電器有限公司、葉貴生: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永貴電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美亦印刷廠、原審被告葉貴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1283號(hào)民事裁定書。判決要點(diǎn):按撤回上訴處理。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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