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6062號(hào) 中山市電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楊藝力、馮慧珊: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旭昌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恒利堡制衣廠及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6062號(hào)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1、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9681號(hào)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2、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9681號(hào)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第三項(xiàng);3、駁回被上訴人中山市恒利堡制衣廠的其他訴訟請(qǐng)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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