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1029號 張嘉: 本院受理上訴人鄭全利與被上訴人廣東九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孔祥亮以及原審被告中山市天潤盛興金屬原材料市場有限公司、張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10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2017)粵20民終1029號民事判決第二十二頁“二、被上訴人孔祥亮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訴人鄭全利支付工程款955347.21元;”補正為 “二、被上訴人孔祥亮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訴人鄭全利支付工程款955347.21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955347.21元為本金,從2015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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