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終10號
袁美蘭: 本院受理上訴人洪學(xué)恒、黃春桃、黎卓堯與范惠群、葉毅梅、葉天樑、中山市人民政府及你土地行政登記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行終10號行政判決書。 判決要點(diǎn)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74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范惠群、葉毅梅、葉天樑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均由被上訴人范惠群、葉毅梅、葉天樑負(fù)擔(dān)。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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