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終22號
袁美蘭: 本院受理上訴人洪學恒、黃春桃、黎卓堯與范惠群、葉毅梅、葉天樑、中山市人民政府及你土地行政登記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行終22號行政裁定書。 裁定要點如下: 準許上訴人洪學恒、黃春桃、黎卓堯撤回上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上訴人洪學恒、黃春桃、黎卓堯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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