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577號 許平、許華鳳: 本院受理上訴人梁強(qiáng)進(jìn)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原審被告趙米蘭、中山市佳駿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許華鳳、許平、許小燕、麥湛標(biāo)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55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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