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6896號 耀鴻電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唐滿廉、梅惠玲、余潮芬與你單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68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粵2072民初1979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唐滿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歸還被上訴人余潮芬借款本金1762863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1762863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自2015年12月1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三、上訴人梅惠玲在上述第二項判決確定的金額范圍內(nèi),對借款本金266199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266199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自2015年12月1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向被上訴人余潮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上訴人唐滿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被上訴人余潮芬逾期還款的違約金10577.17元及承擔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查檔費200元、律師費40000元;五、上訴人梅惠玲在上述第四項判決確定的金額范圍內(nèi),對違約金1597.2元、查檔費30.2元、律師費6040元向被上訴人余潮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原審被告耀鴻電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四項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耀鴻電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quán)向上訴人唐滿廉追償;七、駁回被上訴人余潮芬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1281元,由上訴人唐滿廉、原審被告耀鴻電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負擔,上訴人梅惠玲對上訴人唐滿廉、原審被告耀鴻電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應負擔的部分在3192元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該款上訴人余潮芬已預交,一審法院不作清退,由上訴人唐滿廉、梅惠玲、原審被告耀鴻電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借款時逕付被上訴人余潮芬)。二審案件受理費21123元(上訴人梅惠玲、唐滿廉已分別預付21123元、5293元),由被上訴人余潮芬負擔3168元,上訴人梅惠玲負擔17955,上訴人唐滿廉負擔5293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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