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粵20民終6010號
陳國安、中山市景隆達五金制品廠: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國強與被上訴人張鳴,原審第三人陳國安、中山市景隆達五金制品廠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60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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