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終242、252、259號
李華坤、吳宏青、李繼喜: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志和家電制品有限公司訴被上訴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你住房積金行政決定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并定于2018年7月30日9時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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