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808號
袁輝明:
本院受理上訴人李玉蘭與你撫養(yǎng)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80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李玉蘭關于要求袁輝明支付李晴的撫養(yǎng)費的起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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