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65號 楊澤熙: 本院受理上訴人李周泉與被上訴人李炎昌、高銀好以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32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32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被上訴人李炎昌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李周泉償還借款48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以本金480000元為基數,從2016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四、駁回被上訴人李周泉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700元(李周泉已預交),由上訴人李周泉負擔1070元,由被上訴人李炎昌負擔96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李周泉已預交),由被上訴人李炎昌負擔(李炎昌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