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580號 廣東啟德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遠南、原審第三人陳潮標以及你單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單位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5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5436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被上訴人林遠南償還借款本金19405500元及利息、違約金(計算方法:以19405500元為本金,從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三、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被上訴人林遠南支付律師代理費120000元及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73337.25元;四、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項債務的,被上訴人林遠南則有權對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廣州開發(fā)區(qū)永和經濟區(qū)搖田河大街以北YH2-E-2-1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10國用(05)第000067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00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原審被告廣東啟德酒店有限公司對前述抵押物清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被上訴人林遠南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8946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194466元(被上訴人林遠南已預交),由被上訴人林遠南負擔51213元,由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廣東啟德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43253元(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廣東啟德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被上訴人林遠南)。二審案件受理費16876元(上訴人廣東威爾登酒店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廣東啟德酒店有限公司負擔7139元,由被上訴人林遠南負擔9737元(被上訴人林遠南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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