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申49號
彭錦城:
本院受理藍(lán)莉香因與張少文及你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申4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藍(lán)莉香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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