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4682號 梁杏嬌: 本院受理上訴人孫桂枝與被上訴人韓衛(wèi)霞及原審被告梁杏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4682號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裁定按梁杏嬌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并依法判決: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梁杏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韓衛(wèi)霞償還借款本金1359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四、駁回韓衛(wèi)霞的其它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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